助学金政策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
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实施意见
 
冀财教[2012]224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  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财教[2012]376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 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财教明电[2012]3号)精神,为加快发展中等职业教育,促进教育公平和劳动者素质提高,经省政府同意,制定我省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实施意见。
  一、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
  (一)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
  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为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对因免除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第一、二学年由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补助学校;第三学年原则上由学校通过校企合作和顶岗实习等方式获取的收入予以弥补,不足部分由财政按照不高于三年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50%的比例和免学费标准,适当补助学校。
  根据中央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我省享受免学费政策中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范围按扣除涉农专业学生后在校生数的10%确定。
  根据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教职成[2010]4号)及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等规定,涉农专业范围为农林牧渔类所有32个专业以及轻纺食品类的粮油饲料加工技术、粮油储运与检验技术专业和医药卫生类的农村医学专业等3个专业。32个专业具体包括:设施农业生产技术、现代农艺技术、观光农业经营、循环农业生产与管理、种子生产与经营、植物保护、果蔬花卉生产技术、茶叶生产与加工、桑蚕生产与经营、中草药种植、棉花加工与检验、烟草生产与加工、现代林业技术、森林资源保护与管理、园林技术、园林绿化、木材加工、畜禽生产与疾病防治、特种动物养殖、畜牧兽医、宠物养护与经营、淡水养殖、海水生态养殖、航海捕捞、农产品保鲜与加工、农产品营销与储运、农业机械使用与维护、农村电气技术、农业与农村用水、农村环境监测、农村经济综合管理、农资连锁经营与管理。
  (二)免学费补助标准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委冀价行费字[1999]第12号规定的学费标准和中等职业学校实际收费情况,确定我省免学费补助标准为:位于11个设区市市区的学校平均每生每年2300元,位于县(市)城区和乡镇的学校平均每生每年1600元。
  (三)免学费补助资金
  免学费补助资金由各级财政共同分担,除中央负担60%部分外,地方负担40%部分,原则上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分级负担。省对前三年平均人均财力水平排在全省后50位的县予以50%补助,其他县(市、区)仍有困难的,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省或所在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给予适当补助。
  对在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一、二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免学费补助资金按照公办学校各级财政分担比例执行。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四)免学费补助资金拨付时间
  为保证中等职业学校正常运转,避免因免学费造成学校出现资金缺口,各地财政部门最晚应于2012年12月15日前将2012年秋季学期免学费补助资金拨付到中等职业学校。
  (五)已收取学费的退还
  1、退费对象。符合免学费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
  2、退费范围。公办学校的退费范围:符合免学费条件的一、二、三年级学生已缴纳的2012年秋季学期的学费。民办学校的退费范围: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一、二年级学生已缴纳的2012年秋季学期的学费。
  按学年缴纳学费的,中等职业学校应将2012年秋季学期至2013年春季学期的学费一次性退还学生。
  3、退费标准。公办学校的退费标准:学校向符合免学费条件的学生实际收取的学费,收多少,退多少。民办学校的退费标准:民办学校按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学校退费标准退费,民办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学校的部分不退还学生;低于公办学校学费标准的,按学生实际缴纳学费标准退还。
  4、退费时间。所有中等职业学校最晚应于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学费退还工作。
  二、进一步完善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制度
  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由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农村(含县镇)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逐步调整为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体调整步骤如下:(1)2012年秋季学期至2013年春季学期,助学金政策覆盖一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及二年级农村(含县镇)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2)从2013年秋季学期起,将助学金政策覆盖范围调整为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助学金继续按每生每年1500元的标准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具体分担比例与免学费补助资金的分担比例一致。省对前三年平均人均财力水平排在全省后50位的县予以50%补助;对我省纳入国家燕山—太行山区连片特困地区的22个县,省级予以50%的补助,具体包括保定市的涞水县、阜平县、唐县、涞源县、望都县、易县、曲阳县、顺平县;张家口市的宣化县、张北县、康保县、沽源县、尚义县、蔚县、阳原县、怀安县、万全县;承德市的平泉县、承德县、隆化县、丰宁满族自治县、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对既是前三年平均人均财力水平排名全省后50位又是连片特困地区的县,省级不重复补助。其他县(市、区)仍有困难的,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省或所在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给予适当补助。
  根据中央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我省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范围按扣除涉农专业学生后在校生数的15%确定。为切实减轻贫困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家庭经济负担,我省纳入国家燕山—太行山区连片特困地区的22个县的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助学金范围。
  各市、县出台的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和助学金政策,范围大于或相关标准高于本意见的,可按照本地的办法继续实施。
  三、实施免学费和助学金政策的配套改革措施
  在扩大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同时,要大力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全面提高办学质量,满足经济社会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的需要。
  (一)健全“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坚持理论学习与技能培养、课堂教学与岗位技能培训、校内实训与校外实训相结合的原则,推进顶岗实习制度的落实。推进教产合作、校企一体化办学,促进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合作共赢。创新教学方式和专业设置,加强教材建设,使中等职业教育面向企业、面向农村、面向市场培养技能型人才。
  (二)严格执行职业资格证书和就业准入制度。坚持“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实施,加快建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力市场需要的职业资格标准体系,严格落实就业准入的法规和政策。
  (三)以“双师型”教师为重点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完善相关人事制度,聘用(聘任)具有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担任专兼职教师,提高持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教师的比例。创新教师教学和综合素质考核制度,探索实行学校、学生、企业等多方参与的评价办法。
  (四)加大对中等职业教育的投入力度。在落实免学费政策的同时,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办学条件基本标准和教育教学基本需要,结合财力可能,进一步加大对中等职业教育的财政投入力度,保障中等职业学校正常运行、健康发展。省将适时制定全省中等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拨款标准。
  四、实施免学费和助学金政策的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抓紧制订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省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指导和协调各地认真做好扩大免学费政策范围和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工作,推进中等职业教育办学模式改革。
  (二)落实经费责任,强化资金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助学金工作,努力调整支出结构,积极筹措资金,确保本级负担的资金落实到位。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要求,及时拨付资金,确保学校正常运转和助学金按时发放。要健全中等职业学校经费预决算制度,加强资金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有效。对发生虚报冒领、挤占、挪用、滞留国家相关补助资金的部门和学校,要予以严肃处理。
  (三)加强学校管理,做好基础工作。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特别是民办学校办学资质的核查,定期公布合格和不合格学校名单;要严格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电子注册制度,加强对“一牌两校”、“ 联合招生”、“学籍异动”等情况的监管,坚决杜绝“双重学籍”现象,保证学生基本信息的完整和准确。有关部门和中等职业学校要做好免学费和助学金资助对象的认定工作,严格界定“全日制正式学籍学生范围”,对不符合办学条件的学校注册的在校学生,不能在国家规定时限(教职成[2009]2号)坚持学习并达到规定的学习时限、学习内容达不到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计划要求的学生,不得享受免学费补助和助学金资助。
  (四)严格收费审批,规范收费行为。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实施后,公办中等职业学校不得因免学费而提高其他收费标准,或者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各地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
  (五)部门通力合作,狠抓监督检查。各级财政、发改、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与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密切合作,齐抓共管,加强对免学费和助学金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人民政府要把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和免学费、助学金工作,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抓实抓好。对未按规定落实本级应承担补助资金的,省将核减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对虚报学生人数,骗取国家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学校领导的责任。
  (六)加大宣传力度,形成良好氛围。各地要认真学习、准确把握相关政策,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政策解读和宣传工作,使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使广大学生及时了解受资助权利,为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和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做好2012年秋季学期入学新生的思想工作,确保政策平稳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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